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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第379章 来任务了,那肯定是冤案!

    作品:《鬼才律师: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?

            这个世界上没几个人是傻子,至少郭晓林肯定不是傻子。

        之前他一直被关在里面,所以基本上可以说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,检察院的人告诉他已经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,法律援助律师不用花钱,他自然就会选择法援律师。

        这是很自然的一个流程,根本不需要违规,他自己主动就会选。

        人在里面和在外面是完全不一样的,尤其是没有过这方面经历的人,刚刚进去的时候那种恐惧根本无法用语言来形容。

        我们在外面每天都是自由习惯了的,突然间进入一个连上厕所都要打报告的小社会,那短时间内是很难适应的。

        但是现在,郭晓林知道周云,他看过周云的视频,听过周云的故事,这个时候突然间听到说那个故事里的人要来当他的辩护律师,那是肯定不会反对的。

        相反,如果这个时候某些人在那里劝说他不要接受的话,那才是有问题呢。

        因此朱依玲肯定不可能说劝着让郭晓林接受法援律师。

        “那你确定了是吧,确定不用法律援助了对吧?这得你写一个材料。”

        看守所和外面不是完全隔绝的,在需要的情况下通过检察官是可以传递一些信息,比如很经典的货拉拉案里面就是这样。

        那个司机关在看守所也没给办取保,就是传了一个纸条出来说自己选法援律师。

        而现在的情况刚好相反,郭晓林要传递出去的消息是他拒绝法律援助,选择周云做自己的辩护人。

        拿到纸条,朱依玲离开看守所,随即拨通了电话。

        “喂任姐,嗯我刚刚从看守所出来,那个郭晓林还是选了周云。”

        电话另一边,办公室内的任莉莉开口道:“这很正常,他不选周云才不正常呢,无所谓了,反正现在已经很快要提起公诉了。”

        “就算他是周云,我也不信他能怎么样,咱们这的法院难道还能直接判无罪?”

        她是真的不信,法院那边的人都认识,这样的案子想判无罪那是需要很大的魄力。

        “你直接通知他吧。”

        朱依玲这边答应下来,挂了电话,随后便又开始联系周云。

        “喂周律师,不忙吧,给你说个事,我已经去过看守所了,郭晓林决定让你做他的辩护律师,之后我会通知法援中心那边解除委托,然后你可以直接来介入案件了。”

        酒店房间内,周云笑道:“已经办好了是吧,那多谢朱检了。”

        “还是咱们检察官为人民服务啊,本来我都以为这事要等一段时间的。”

        周某人这边好话直接就往过砸,砸的那边朱依玲脸都红了,说了几句便赶紧挂了电话。

        你别说,被周云这样的人说好话,那感觉真的不一样……

        周云放下手机,看着身边的老秦道:“你看看,这不就办妥了嘛,也不难吧?”

        老秦:“……”

        他能说什么,他也很绝望啊,他之前电话打了不知道多少,跑检察院跑的腿都快断了,别说当面聊了,他连门都进不去。

        秦倩倩在旁边也是自言自语道:“唉,这有时候人和人之间的差距,比人和狗之间的差距都要大啊……”

        嗯?老秦顿时瞪大了眼睛,你在胡说些什么!

        很快法援中心那边取消了委托,周云随即开始在网上申请会见郭晓林。

        从申请到可以会见还需要一点时间,在这之前,周云要先阅卷。

        依然还是网上阅卷,不需要专门去检察院,这一点确实是很方便,尤其是对于一些异地的律师来说。

        放在以前,异地律师们阅卷得专门跑几趟,这来回的食宿交通费用可都得当事人来承担,无形之中就是很大的开支。

        打一个官司下来,先不说别的,官司赢不赢那是另外一回事,钱肯定是得花不少。

        现在最起码能省一点是一点。

        网上登录,提交了自己的材料之后,大概到了下午,检察院那边审核通过了,周云和老秦两人坐在电脑前开始了阅卷。

        强奸罪,一个很古老的罪名了,在我国的法制史上,最早规定强奸罪的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。

        法经的《杂律》篇是这么规定的:“妻有外夫则宫,强奸者,诛!”

        意思就是说,妻子通奸的处以宫刑,强奸的男性直接诛杀。

        秦朝的秦律很严,但在这方面相对较轻,秦律规定,“强者,黥为城旦舂,和奸(通奸),男女皆耐为隶臣妾。”

        就是说强奸的人脸上刺字,然后罚做苦役。

        通奸的,男女都要做奴隶。

        汉朝这方面更有意思,具体规定就不说了,总之大概意思就是,通奸的双方刺字,做苦役,然后还有个规定,官员通奸罪加一等,按强奸算。

        而汉朝的强奸除了刺字做苦役,还要斩掉左脚大拇指。

        为什么说汉承秦制,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。

        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,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强奸者,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。

        这句话就是说,强奸的事,女性十岁以下,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。

        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。

        扯远了,我国最开始对于强奸的规定,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。

        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,就一句话: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      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。

        强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,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。

        所以强奸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。

        然后在1984年,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》。

        在该解答中,将“违背妇女意志”作为了强奸罪的核心。

        由此,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《解答》来的,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,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。

        那问题来了,“违背妇女意志”能否作为强奸罪的核心,在法学界争议是特别大。

        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,现在依旧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规定办案子。

        两高迟迟不出台新的相应规定,法学界早就在吐槽了。

        那会出台规定的时候是什么情况,性的方面根本没有现在这么开放,婚前性行为不能说没有吧,但真的很少。

        所以你说那个时候按照这个来没问题。

        而现在不一样了,婚前性行为可以说是多如牛毛,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,这个时候还用老规定,那合适吗?

        妇女意志,或者说性同意这是一个极其主观的概念,而且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才是性同意。

        可能这一秒对方是同意的,下一秒突然不同意了怎么办,我国对于成年人的标准是插入说,这个时候停下来怎么界定?

        然而强奸案又是法定的不可公开审理的案子,也就是说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强奸案判决的标准是什么。

        由此这就成了一个黑箱,某强奸案应该算是第一个把案件细节透露出来的案子,由此引发了一堆的讨论。

        不过现在,周云在看了卷宗后已经有了结论,那就是这个案子可以做,郭晓林是被冤枉的!

        为什么,因为系统给了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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